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人民医院、自治区综合疾控中心,内蒙古营养学会: 按照《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和《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的要求,为全面推进营养健康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营养健康食堂、营养健康餐厅创建试点工作,通过发挥引领示范带动作用,以点带面,逐步推广营养健康餐厅和营养健康食堂,助力餐饮业转型升级,以适应居民日益提升的营养健康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1年3月11日—5月10日)。各地各单位根据要求遴选营养健康食堂(餐厅)试点单位,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试点工作前期准备,完善制度机制、细化工作程序、完成人员培训等相关工作。 (二)试点阶段(2021年5月20日—11月30日)。各地各单位根据试点工作方案安排,有序推进试点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制度,构建“边建设、边宣传、边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总结阶段(2021年12月1日—12月20日)。各地各单位对试点工作进行梳理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做法,查找不足和问题,形成试点工作总结。 二、工作要求 (一)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要充分发挥国民营养和合理膳食工作的牵头协调作用,鼓励与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因地制宜开展营养健康食堂、营养健康餐厅创建活动。每个盟市要完成一个营养健康食堂或者营养健康餐厅的试点创建工作,要按照《营养食品营养标识指南》《营养健康食堂建设指南》及《营养健康餐厅建设指南》的要求,认真研究、统筹组织,将试点作为本地区示范引领推进,做到营养健康食堂(餐厅)试点规范有序、健康持久。 (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负责自治区级营养健康食堂试点创建工作,要按照以上相关文件要求,细致谋划、创新务实,确保试点工作落实落细,打造自治区级营养健康食堂的示范学习典型。 (三)自治区综合疾控中心和内蒙古营养学会负责营养健康和合理膳食相关政策文件、营养知识、疾病预防的宣传、指导和培训工作,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协助创建地区和单位开展创建工作,并做好营养健康知识的宣传和科普,提升居民营养健康素养。 (四)鼓励自治区国民营养健康指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情况,依托部门职责优势积极参与开展营养健康食堂(餐厅)创建试点,扩大营养健康工作覆盖面,推动营养健康工作广泛深入开展。 (五)鼓励各地协同组织有关专业技术机构、院校、协(学)会和企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推广营养健康食堂(餐厅)创建工作,营造共建共享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各地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将营养健康食堂(餐厅)作为推进国民营养计划和健康内蒙古行动的一项有力抓手来落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组织部署和支持保障工作,实施单位要抓好试点工作落实。请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于2021年5月10日前将营养健康食堂(餐厅)试点工作方案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于12月20日前提交试点工作总结。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营养健康食堂(餐厅)创建试点工作列入年度健康内蒙古建设考核指标,推动工作开展。 三、其他 各部门各社会组织有意愿参与开展创建工作的,各地各单位在创建工作中有好的建议做法以及需要技术支持的,请与我们联系,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积极协助工作开展。 联系人:程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0471—6944323) 宋壮志(自治区疾控中心 0471—5984925) 阿丽玛(内蒙古营养学会 0471—3283344)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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